2006年7月,毕某等17名原告与7名案外人经介绍为王某建设貂场,貂场开工建设至结束共历时21天,合计工资24780元。工程结束结款时,王某提出因貂场建设经济紧张要拖延时日结款,毕某当时同意了。2006年春节前后,毕某多次到王某家中催讨,讨得工资17000元,家庭困难的7人优先足额领到了工资,余款至今未支付。无奈之下,毕某诉至高区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支付拖欠工资并付利息。
高区法院田村法庭高法官在收到案件后,优先考虑和谐调解,希望尽快帮助农民工兄弟拿回血汗钱。为此,高法官多次联系被告王某,让当事人知情理懂法理,积极履行法律义务。最终,被告王某主动将拖欠的工资交到法院。